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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退费出台6种情况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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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大渝网   相关:重庆医保退费政策   点击:3117   添加时间:2014/1/1 20:23:03

 

为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参保者,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者,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多缴保险费用的问题,昨日我市出台《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规定。

2月31日,来自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市人社局表示,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个人参加职工医保 退费有四种情况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包括一次性趸缴;参保后转为单位参保或死亡的;失业时重复缴费的;以及国企大龄下岗职工四种情况。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

而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3、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4、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年缴纳了医保费后,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改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缴纳余命医疗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其本人可申请退还退休当月到本年末重复缴费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个人参保人员死亡后 退费有三种情况

如果个人参加职工医保后死亡的,该如何退费?市人社局表示,根据个人的参保方式或死亡时间,退费有三种情况:

1、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仍按照渝人社〔2009〕58号文件处理,即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3、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按年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多缴居民医保费 或可获得280元/人的标准退费

如果是参加居民医保的市民,根据不同情况,可获得不同标准的退费。

1、对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应退还其多缴纳的财政补助额。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按280元/人的标准退还。

2、对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享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参保资助资格的,应退其应享受的资助额。

3、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六种情况 重复缴费不予退还

市人社局也同时表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六种情况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

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2、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

3、对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公布前,由单位为其办理完医疗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在社平工资公布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和个人账户不再清算和退费。

4、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一、二档缴费后,不得以退保或转档的名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对个体参保人员按一档标准按年缴费,并在保险生效期间死亡的,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6、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内不同统筹地区间发生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

退费要向参保地医保机构填写退费申请

市人社局也特别提醒,对于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首先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填写《参保单位(个人)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说明申请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再由经办单位进行审核,条件符合方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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